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47年)(第三部分 第二十六-二十九條)
第二十六條 本協定的接受、生效和登記 1.本協定的簽署日期、應為1947年10月30日。 2.在1955年3月1日已是締約方或已正在談判加入本協定的任何締約方,可以任憑接受本協定?!? 3.本協定用一份英文正本和一份法文正本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協定應交給聯合國秘書長存放。聯合國秘書長應將已 核對的副本,送交各有關政府。 4.接受本協定的每一政府,應向締約方全體執(zhí)行秘書長交存一 份接受證書,執(zhí)行秘書長應將每一接受證書的接受日期及按照本條第6款規(guī)定的本協定開始生效的日期,通知各有關政府?!? 5.(a)凡接受本協定的政府,應代表本國領土及其負有國際責任的其他領土而接受本協定;如有某些單獨關稅領土不由它來代表,應在接受本協定時通知締約方全體執(zhí)行秘書長。 (b)任何政府在經按本款(a)項的例外規(guī)定通知執(zhí)行秘書長后,可以隨時通知執(zhí)行秘書長:它的對本協定的接受,應對前作為例外單獨關稅領土有效,但這項通知應自執(zhí)行秘書長接到通知之日后第30日起生效?!? (c) 原由某締約方代表接受本協定的任何關稅領土,如現在在處理對外貿易關系和本協定規(guī)定的其他事務方面享有或取得完全自主權,這領土經負責的締約方發(fā)表聲明證實上述事實后,應視為本 協定購一個締約方?!? 6.本協定附件8所列各國政府,以政府名義向締約方全體執(zhí)行長交存接受證書后,如它們領土的對外貿易按附件8規(guī)定適的百分比計算,達到附件所列各國政府的領土的全部對外貿易的 85%時,本協定應自達到這項百分比這日后第30日起,在這些接受證書,應自這一政府之間開始生效。每一其他政府的接受證書,應自這一政府交存證書之日后第30日起生效?!? 7.本協定一經生效,聯合國應即予以登記。 第二十七條 減讓的停止或撤銷如一締約方確定原與它談判減讓的另一國政府未成為本協定的約方,或已中止為本協定的締約方,則這一締約方可以隨時全部分停止或撤銷本協定有關減讓表內規(guī)定的任何減讓。締約方這項行動以前,應通知締約方全體;如被要求,應與有關產有實質利害關系的締約方進行協商?!? 第二十八條 減讓表的修改 1.在每三年的第一天(第一期自1958年1月1日起),或締約全體以所投票數的2\3規(guī)定的任何其他期限*的第一天,一締約方(在本條內此后簡稱申請締約方)經與原議定減讓的另一締約方締約方全體認為在供應上具有主要利害關系的其他締約方(上兩類締約方連同申請締約方在本條內,此后簡稱主要有關各締約)談判取得協議,并須與締約方全體認為在減讓中有實質利害關系*的其他締約方進行協商的條件下,可以修改或撤銷本協定有關 減讓表內所列的某項減讓?!? 2.在上述談判和協議中(對其他產品所作的補償性調整規(guī)定可 能包括在內),有關締約方應力求維持互惠互利減讓的一般水平,使其對貿易的優(yōu)待不低于談判前本協定所規(guī)定的水平?!? 3.(a)如在主要有關各締約方之間,不能在1958年1月1日或在本條第1款所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以前達成協議時,原擬修改或撤銷減讓的締約方仍然可以隨時采取行動,而且,如已采取這一行動,則原來與它談判減讓的締約方和按照本條第l款認為在供應上具有主要利害關系的締約方以及按照第l款認為有實質利害關系的締約 方,可以有權在不遲于行動采取以后的6個月內,自締約方全體接到撤銷的書面通知書之日起屆滿30日后,撤銷大體上相當于原來與申請締約方所議定的減讓?!? (b)如主要有關各締約方之間已達成協議,但按照本條第l款認為有實質利害關系的其他締約方不能認為滿意時,則這一其他締約方在不遲于按照這項協議采取行動以后的6個月內。自締約方全體接到撤銷的書面通知書之日起屆滿30日以后,應可以撤銷大體上相當于原來與申請締約方所議定的減讓?!? 4.締約方全體可以隨時因特殊情況準許某締約方進行談判,以修改或撤銷本協定有關減讓表內所列的某項減讓,但應在下列程序和條件下進行: (a)這一談判和其他有關協商,應按本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guī)定進行?!? (b)如主要有關各締約方之間在談判中達成協議,本條第3款的規(guī)定應予適用?!? (c)如主要有關各締約方之間不能在批準的談判開始后60天內*或締約方全體規(guī)定的更長期間內達成協議,這一申請締約方可 將問題提交締約方全體處理?!? (d)問題提交締約方全體后,締約方全體應迅速對此進行調查,并應向主要有關締約方提出意見,謀求解決辦法。如能獲得解決辦法,應如在主要有關締約方之間達成協議一樣,適用本條第3款(b)項的規(guī)定。如在主要有關締約方之間不能獲得解決辦法,除了、締約方全體決定申請締約方不提供適當補償是不合理的以外,申請締約方應有權修改或撤銷減讓。如果采取這一行動,則原與它談判減讓的締約方以及按照本條第4款(a)項認為在供應上具有主要利害關系的締約方和按照第4款(a)項認為有實質利害關系的其他締約方,應有權在不遲于行動采取以后的6個月內自締約方全體接到撤銷的書面通知書之日起屆滿30日后,修正或撤銷大體相當于原來與申請締約方所議定的減讓。 5.1958年1月1日以前和本條第1款規(guī)定的其他期限結束以前,締約方可以采取通知締約方全體的方式,保留在下一期內按照本條第1款至第3款的程序對有關減讓表進行修改的權利。如一締約方作此選擇,則其他締約方應有權在同一時期內,按照同樣的程序修改或撤銷原與這一締約方協定的減讓?!? 第二十九條 附加關稅談判 1.各締約方認為,關稅時常成為進行貿易的嚴重障礙;因此,在互惠互利基礎上進行談判,以大幅度降低關稅和進出口其他費用的一般水平,特別是降低那些使少量進口都受到阻礙的高關稅,并在談判中適當注意本協定的目的與各締約方的不同需要,這對發(fā)展國際貿易是非常需要的。為此,締約方全體可以不時主持這項談判?!? 2.(a)本條規(guī)定的談判,可以在有選擇的產品對產品的基礎上進行,或者通過實施有關締約方所接受的多邊程序來進行。談判可以使關稅降低,把關稅固定在現有水平,或對單項關稅或某幾種產品的平均關稅承擔義務不超過規(guī)定的水平。低關稅或免稅待遇承擔義務不再增加,在原則上應視為一種在高關稅的降低價值相等的減讓。 (b)各締約方認為,多邊談判的成功,一般來說依賴于相互之有相當大的比例的對外貿易的所有締約方參加。 3.談判時應適當考慮:(a)某些締約方和某些工業(yè)的需要;(b)發(fā)展中國家為了有助于經濟的發(fā)展靈活運用關稅保護的需要,以及為了財政收入維持關稅的特別需要;以及(c)其他有關情況,包括有關締約方在財政上、發(fā)展上、戰(zhàn)略上和其他方面的需要?!?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