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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拉圭回合“紡織品服裝協(xié)議”


來源:錦橋紡織網     發(fā)布時間:20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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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拉圭回合“紡織品服裝協(xié)議”

各成員,

憶及部長們在埃斯特角城達成的協(xié)議,“紡織品和服裝領域的談判應旨在根據強化了的關貿總協(xié)定規(guī)則和紀律,制定能使這一部門最終納入關貿總協(xié)定的方式,從而也有助于實現(xiàn)貿易進一步自由化的目標”。

還憶及貿易談判委員會1989年4月的決議,同意納入的進程應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束時開始,并應長期循序漸進;

進一步憶及應給予最不發(fā)達國家成員以特殊待遇的協(xié)議;

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1.本協(xié)議制訂出紡織品和服裝部門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的過渡期間各           成員應執(zhí)行的規(guī)定。

  1. 各成員同意利用本協(xié)議第二條第18款和第六條第6款(b)項的規(guī)定使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小供應方進入市場的機會有裨性的增長,并為紡織品和服裝貿易領域的新參加方發(fā)展有商業(yè)意義的貿易機會。
  2. 各成員應對未接受自1986年以來的國際紡織品貿易協(xié)定(以下科簡稱“多種纖維協(xié)定”)處長議定書的成員的處境予以適當關照,并應盡可能地對它們在執(zhí)行本協(xié)議規(guī)定方面給予特殊待遇。
  3. 各成員同意,產棉出口成員的具體利益,在與他們磋商之后,應在執(zhí)行本協(xié)議的條

款中得到體現(xiàn)。

5.為促進紡織品和服裝部門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各成員應允許進行持續(xù)的自主產 業(yè)調整,增加其市場競爭。

6.除非在本協(xié)議中另有規(guī)定,本協(xié)議的規(guī)定不得影響各成員在WTO協(xié)議及多邊貿易協(xié)議中的權利和義務。

7.適用于本協(xié)議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列于附件中。

第二條

1.所有在WTO協(xié)議生效之日前一天根據多種纖維協(xié)定第四條規(guī)定維持的或根據第七條及第八條規(guī)定通報的仍然有效的雙邊協(xié)定的數(shù)量限制,應在該協(xié)議生效后的60天內由繼續(xù)維持此種限制的成員向按第八條規(guī)定設立的紡織品監(jiān)督機構(以下簡稱“TMB”)作出詳細通報,其中包括限制水平、增長率和靈活條款。各成員同意自WTO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所有在1947年關貿總協(xié)定總締約各方之間維持的和在該協(xié)議生效之日前一天實行的一切此種限制,必須按本協(xié)議的規(guī)定來處理。

2.TMB應將這些通報散發(fā)所有成員供其參考。任一成員在發(fā)出通報的60天內,可提請TMB注意它對這些通報發(fā)表的適當看法。這些看法應散發(fā)各成員供其參考,TMB可酌情向有關成員提出建議。

3.若按第1款通報的12個月的限制期與WTO協(xié)議生效之日之前的12個月期限不相一致時,有關成員應相互商定有關安排,使限制期與協(xié)議年度保持一致,并應建立此種限制的國內基礎水平,以便執(zhí)行本條款的規(guī)定,有關成員同意,為了相互達成此種協(xié)議,一有要求應即進行磋商。任何此安排,尤應考慮到近幾年的季節(jié)性交貨格局。磋商結果應通報IMB,TMB應向有關成員提出其認為恰當?shù)慕ㄗh。

4.按第1款通報的限制應被視為構成有關成員在WTO協(xié)議生效之日前一天實行的此類限制的整體。除了根據本協(xié)議的規(guī)定或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的有關規(guī)定采取的限制以外,不得針對產品或成員采取其他新的限制。在WTO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60天內未予通報的限制必須即行終止。

5.在WTO協(xié)議生效之日前按多種纖維協(xié)定第三條所采取的任何單方面措施,若已經多種纖維協(xié)定設立的紡織品監(jiān)督機構(以下簡稱“TSB”)的審議,可按規(guī)定的期限繼續(xù)有效,但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TSB尚沒有機會審議這些單方面措施,則應由TMB按照處理多種纖維協(xié)定第三條措施的規(guī)則和程序來審議。在WTO協(xié)議生效之日前根據多種纖維協(xié)定第四條實施的措施,若該措施成為爭端的主題,而TSB尚沒有機會審議時,也應由TMB按照多種纖維協(xié)定適用于審議的規(guī)則和程序來進行審議。

6.在WTO協(xié)議生效之日,每個成員應將不低于附件內以協(xié)調稅號或類別劃分的該成員1990年產品進口總量16%的產品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納入的產品應包括以下四組中的每一組產品:毛條和紗、機織物、紡織制品和服裝。

7.按照上述第6款所采取行動的一切細節(jié)應由有關成員按下列規(guī)定作出通報:

(a)無論WTO協(xié)議何時開始生效,保持第1款項下的限制的各成員應承擔義務,在不遲于1994年4月15日部長決定所確定的日期之前將這種限制的細節(jié)通報關貿總協(xié)定秘書處。關貿總協(xié)定秘書處應迅速將這些通報散發(fā)其他參加方,以供參考。為第21款之目的,在IMB設立后,亦應將這些通報提供給TMB。

(b)按照第六條第1款規(guī)定保留使用第六條權利的各成員應在WTO協(xié)議生效后60大內將這方面的細節(jié)通報TMB;或者,對屬于第一條第3款規(guī)定的成員,應在WTO協(xié)議生效后的12個月內通報TMB。TMB應將這些通報散發(fā)其他成員,以供參考,并按第21款的規(guī)定予以審議。

8.剩余的產品,即未按第6款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的產品,應按協(xié)調稅號或類別劃分,分以下三個階段納入:

(a)附件內不少于1990年進口總量17%的產品應在WTO協(xié)議生效后的第37個月的第一大納入。各成員納入的產品應包括以下四組中的每一組產品:毛條和紗、機織物、紡織制品和服裝。

(b)附件內不少于1990年進口總量18%的產品應在WTO協(xié)議生效后的第85個月的第一·天納入。各成員納入的產品應包括以下四組中的每一組產品:毛條和紗、機織物、紡織品和服裝。

(c)紡織品和服裝部門于WTO協(xié)議生效后的第121個月的第一大應完全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本協(xié)議項下一切限制均取消。

9.為本協(xié)議之目的,根據第六條第1款規(guī)定,已通報不再保留其使用第六條規(guī)定權利的意向的各成員,應被視為已將其紡織品和服裝產品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因此,這些成員應免予遵守第6款至第8款和第11款的規(guī)定。

10.本協(xié)議不得妨礙根據第6款至第8款已遞交納入方案的成員方在早于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產品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然而,這種產品的納入應于一個協(xié)議年度開始時生效,而且其細節(jié)應至少在3個月以前通報TMB,以便散發(fā)給所有成員。

11.第8款所規(guī)定的各項納入計劃必須在其生效的至少12個月前詳細通報TMB,并由TMB散發(fā)所有成員。

12.第8款所述的剩余產品的基礎限制水平應該是第1款中所述的限制水平。

13.在本協(xié)議的第一階段期間(自WTO協(xié)議生效之日至包括生效后的第36個月在內的期間),在WTO協(xié)議生效之日前的12個月期間內實施的多種纖維協(xié)定項下有效雙邊協(xié)定限制水平的年增長率不得低于為各種限制所確定的增長率,并再增加這些增長率的16%。

14.除非貨物貿易委員會或爭端解決機構按第六條第12款另作決定,各項剩余限制的水平應在本協(xié)議隨后各階段期間以不低于下列水平逐年增長:

(a)第二階段自WTO協(xié)議生效后的第37個月至包括生效后的第84個月在內的期間,在第一階段期間各種限制水平的增長率基礎上,再增加這些增長率的25%。

(b)第三階段自WTO協(xié)議生效后的第85個月至包括生效后的第120個月在內的期間,在第二階段期間各種限制水平的增長率基礎上,再增加這些增長率的27%。

15.只要有關出口成員和IMB在取消限制生效前至少3個月得到通報,本協(xié)議中的任何規(guī)定不妨礙一成員在過渡期間內任何協(xié)議年度開始時取消按本條款所維持的任何限制。如果限成員同意,事先通報期限也可縮短為30天。TMB應將通報散發(fā)給各成員。在考慮本款所述的取消限制時,有關成員須考慮到來自其他成員的同類出口產品的待遇。

16.按照本條所保持的一切數(shù)量限制的靈活條款,(即調用、留用和借用)應與在WTO協(xié)議生效前的12個月期間內多種纖維協(xié)定項下雙邊協(xié)定的靈活條款相同。對配額調用,留用和借用的混合使用不得施加數(shù)量限制。

17.為實施本條任一規(guī)定所需要作出的行政性安排應由有關成員協(xié)商同意。任何此種安排均應通報TMB。

18.對于在WTO協(xié)議生效之日前一天其出口產品仍受限制的各成員,若這些限制在進口成員1991年12月31日所實施的整個限制數(shù)量中占到或少于1.2%,并按本條款已作出通報的,在WTO協(xié)議生效時和本協(xié)議的期限內,應對這些成員出口產品的市場準人提供有實際意義改善,這種改善可以是將第13款和第14款規(guī)定的增長率提前一個階段,或是在基礎水平、增長率和靈活條款的不同組合方面由雙方相互商定至少等量的調整。此種改善應通報TMB。

19.在任何情況下,在本協(xié)議期限內,一成員根據本條款規(guī)定將某一具體產品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后的1年時間內按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第十九條對該產品采取保障措施,經過保障條款協(xié)議解釋的第十九條規(guī)定應予適用,但第20款中所規(guī)定的情況例外。

20.在采用非關稅手段實施此項保障措施時,在實行該項保障措施之前的一年期限內的任何時候,在應任何一個其產品的出口受限于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出口成員的要求,有關進口成員按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第十三條第2款(山項所規(guī)定的方式實施此項措施。有關出口成員須管理這一措施。所適用的水平不得使有關的出口產品減少到低于最近有代表性時期的水平。這種水平通常是有統(tǒng)計數(shù)據的有關成員在最近的有代表性的3年出口的平均水平。此外,若保障措施的實施超過衛(wèi)年,適用的水平須在實施期內按正常的間隔予以逐步放寬。在此種情況下,有關的出口成員不應行使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第十九條第3款(J項規(guī)定的中止實質性相等減讓或其他義務的權利。

21.TMB應審議本條款的執(zhí)行情況,應任何成員的要求,TMB應審議與執(zhí)行本條款規(guī)定有關的任何具體事項。在邀請有關成員參加后,TMB須在30天內向有關成員作出適當?shù)慕ㄗh或裁決。

第三條

1.在WTO協(xié)議生效之日后的60天內,對紡織品和服裝產品保持不論是否與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相一致的限制(按多種纖維協(xié)定保持的或不在第二條規(guī)定范圍內的除外)的成員,應:(a)將限制情況詳細通報TMB,或(b)向TMB提供已向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機構遞交過的通報。這些通報,無論在哪方面使用,都應提供符合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的理由,包括這些限制所依據的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條款。

2.各成員保持的屬于第1款內的限制,除那些經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某一條款證明合理,應:(a)在WTO協(xié)議生效后的衛(wèi)年內,使這些限制與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相符合并將此行動通報TMB,供其參考;或

(b)保持限制的成員在不遲于WTO協(xié)議生效后的6個月內向TMB遞交一份方案,逐步取消限制。該方案應規(guī)定在不超過本協(xié)議有效期限內逐步取消所有限制。TMB可就此方案向有關成員提出建議。

3·在本協(xié)議期限內,針對紡織品和服裝的產品按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某一條款所實施的任何新的限制,或對已有的限制作出的改變,各成員應在這些限制生效后的60天內,把向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機構遞交的通報提供給TMB,供其參考。

4·對于有關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的證明理由,或未按本條規(guī)定作出通報的限制,任何成員均可向TMB提出反向的通報,供其參考。任一成員可按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的有關規(guī)定或按世界貿易組織適當機構的程序對通報采取行動。

5.TMB應按本條款將這些通報散發(fā)所有成員,供其參考。

第四條

1.在第二條中提及的,并在第六條下實施的限制,應由出口成員加以管理,進口成員不承擔接受超過按第二條通報,或按第六條實施的限制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的到貨的義務。

2·各成員同意諸如在紡織品和服裝產品的做法、規(guī)則、程序和歸類方面的改變,包括有關協(xié)調稅制的改變,和實施或管理根據本協(xié)議作出通報或使用的的那些限制方面的變化,不應破壞本協(xié)議項下有關成員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對某一成員的市場準人產生不利(影響;妨礙對該市場準人的充分利用,或擾亂本協(xié)議項下的貿易。

3·若僅構成部分限制的某一產品己按照第二條規(guī)定作出納入的通報,各成員同意該限制水平的任何改變不應破壞本協(xié)議有關成員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4·然而,如上述第2款和第3款提及的改變確屬必要,各成員同意,提出這種改變的成員須在實施這些改變之前通報有關成員,并應在可能的情況下主動與它方進行磋商,以便就適當和公平的調整達成相互都能接受的解決辦法。各成員還同意,實施前磋商不可行,那么提出這種改變的成員在受影響的成員的要求下,應盡可能在60天內與有關的成員進行磋商,以便就適當和公平的調整達成相互滿意的解決辦法。如達不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任何有關成員均可按第八條的規(guī)定將此事提交TMB,由其作出建議。若在WTO協(xié)議生效前,TMB沒有機會審議與這些改變有關的爭端時,該爭端則須由TMB根據多種纖維協(xié)定適用的審議規(guī)則和程序進行審議。

第五條

1·各成員同意,轉運、改道、謊報原產國或原產地、偽造正式文件等舞弊會阻撓旨在將紡織品和服裝部門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的本協(xié)議的執(zhí)行。因此,各成員應制定必要的法律規(guī)定和/或行政程序來處理此類舞弊,并對其采取行動。各成員還同意在符合其國內法律和程序的情況下,各成員將進行充分的合作來處理因舞弊而引起的問題。

2·任一成員如認為由于轉運、改道、謊報原產國或原產地,或偽造正式文件而造成對本協(xié)議的舞弊,并認為對此種舞弊未采取措施或未采取充分措施,該成員應與有關成員進行磋商,以便尋求一項相互滿意的解決辦法。此種磋商如可能應在30天內及時舉行。如達不成相互滿意的辦法,任何有關成員可將此事提交TMB,由其提出建議。

3.各成員同意在符合其國內法律和程序的情況下,在其境內采取必要行動,防止和調查舞弊做法,并在適當情況下采取法律和/或行政的行動。各成員同意在符合其國內法律和程序的情況下,對在本協(xié)議中的舞弊或聲稱舞弊的情況方面進行充分合作以便在進口地、出口地,以及如可行,在轉運地確定有關事實,各成員同意在符合國內法律和程序情況下的此種合作應包括:調查增加對設限成員的受限產品出口的做法,在可能的范圍內交換單證、函電、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并應要求在逐案基礎上,提供訪問和接觸工廠的方便。各成員應努力澄清此種舞弊和聲稱舞弊的情況,包括出口商或進口商的各自作用。

4.經過調查,如有足夠證據證明確實發(fā)生舞弊(即,對真正的原產國或原產地和對此種舞弊的情況有確實證據),各成員同意在必要程度內采取適當?shù)男袆?。此種行動可包括:拒絕貨物入境,或在貨物已入境的情況下,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真正的原產國或原產地的參與情況,調整限制水平,以反映真正的原產國或原產地。此外,如有證據證明貨物轉運所經成員領土的參與,那么此種行動可包括對轉運地的成員設立限制。任何此種行動包括其時間和范圍,可在有關成員之間為達成一項彼此滿意的解決辦法而進行磋商之后采取,且此種行動應通報TMB并充分TABB理由,各有關成員可在磋商中就其他補救辦法達成協(xié)議。任何此種補救協(xié)議亦應通報TMB。TMB可對有關的成員提出其認為恰當?shù)慕ㄗh。如達不成相互滿意的解決辦法,任何有關成員可將此事遞交TMB供其及時審議和提出建議。

5.各成員注意到有些舞弊案件可能涉及到通過一些國家或地方過境的貨物,在過境地并未對這些轉運中的貨物作任何改變或更改。他們注意到由這些過境地對此種轉運的貨物進行控制一般是不可行的。

6.各成員同意,謊報纖維成分、數(shù)量、貨品名稱和歸類,同樣會阻撓本協(xié)議目標的實現(xiàn)。各成員同意,如有證據TIBA發(fā)生了此種為達到舞弊目的所作的謊報,在符合國內法律和程序的情況下,應對有關出口商或進口商采取適當?shù)拇胧?。任一成員如認為由于謊報而造成對本協(xié)議的舞弊,并認為對此種舞弊未采取行動措施,或未采取充分的行政措施來阻止這種舞弊,該成員應及時與有關成員磋商,以便尋求一項相互滿意的解決辦法。如達不成解決辦法,任何有關成員可將此事提交TMB,由其提出建議。本條規(guī)定無意阻礙各成員對申報中的疏忽性錯誤作技術性調整。

第六條

1.各成員承認在過渡期內可能有必要實行一項專門的過渡性保障機制(在本協(xié)議中簡稱“過渡性保障”)。任何成員對除按第二條規(guī)定已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以外的所有附件內的產品均可使用過渡性保障。未保持第二條中限制的成員應在WTO協(xié)議生效之日后的60天內通報TMB是否希望保留使用本條款的權利。自1986年以來,未接受多種纖維協(xié)定延長議定書的成員在WTO議生效后的6個月內應作出這樣的通報。過渡性保障措施應盡可能少用,并應符合本條款的規(guī)定以及有效實施本協(xié)議納入過程。

2.當一成員證明某一產品進入其境內的數(shù)量劇增,以致對生產同類和/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工業(yè)造成嚴重損害或其實際威脅時,該成員可在此基礎上按本條款規(guī)定采取保障行動。嚴重損害或其實際威脅必須清楚地證明是由于該產品全部進口的數(shù)量增加,而不是因其

他諸如技術上的改變或消費傾向變化等因素所致。

3.在作出第2款所述的嚴重損害或其實際威脅的決定時,該成員應審查這種進口產品對特定工業(yè)的影響,諸如反映有關經濟方面的變化:如產量、生產率、開工率、庫存、市場份額、出口、工資、就業(yè)、國內價格、利潤和投資。這些因素中的單獨一項或與其他因素的混合都不一定能提供決定性的指導。

4.任何根據本條規(guī)定而實施的有關措施須以逐個成員為基礎。第2款和第3款提及的造成嚴重損害或其實際威脅的成員的確定須根據來自這個成員的或這些成員中單個成員的(實際的或即將發(fā)生的)進口急劇增加和實質性增加和與其他來源的進口相比較的進口水平、市場份額以及在商業(yè)成交可比階段的進口價格和國內價格。這些因素中的某一項或與其他因素的混合都不一定能提供決定性的指導。此種保障措施不得適用于業(yè)已受制于本協(xié)議限制的任一成員的特定產品的出口。

5.為實施保障行動的目的,作出嚴重損害或其實際威脅決定的有效期不得超過第7款規(guī)定的最初通報日后的90天。

6.過渡性保障措施的實施應特別考慮到下列出口成員的利益:

(a)最不發(fā)達國家成員應獲得比本款所提及的其他各組成員更加優(yōu)惠的待遇。此種優(yōu)惠待遇最好是體現(xiàn)在所有要素方面,至少要體現(xiàn)在整體條件方面。

(b)對于紡織品和服裝出口的總量小于其他成員出口的總量,以及其出口僅占進口該產品成員的進口總量的一個很小比例的成員在確定第8款、第13款和第14款規(guī)定的經濟條件方面應獲得差別的和更加優(yōu)惠的待遇。對于此類供應者,根據第一條第2款和第3款,應適當考慮它們將來貿易發(fā)展的可能性和允許從其達到商業(yè)數(shù)量進口的必要性。

(c)至于對生產羊毛產品的發(fā)展中國家成員的羊毛產品,由于他們的經濟以及其紡織品和服裝貿易依靠羊毛部門,其整個紡織品和服裝出口幾乎全是羊毛產品,而且其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總量在進口成員市場上僅占較小的份額,在考慮其配額水平、增長率和靈活條款時,須對這些成員的出口需要給予特殊的考慮。

(d)在符合進口成員的法律和慣例并經過滿意的控制和證明程序時,對于出口到其他成員以便經過加工而后又重新進口到本國的那種紡織和服裝產品,而且這種進口又來自一個此種貿易在其整個紡織品和服裝出口中占有重要比例的成員時,這種產品的再進口須獲得更加優(yōu)惠的待遇。

7.提出采取保障行動的成員,須尋求同受該行動影響的成員進行磋商。磋商的請求應伴有最新的、具體的和有關的事實性資料,特別是以下方面的資料:(a)第3款提及的、作為該采取行動成員確定存在嚴重損害或其實際威脅的基礎的因素;和(b)第4款提及的、作為提出對有關成員實施保障行動的基礎的因素。對于按本款提出的要求,資料應盡可能地涉及可證明是相同的生產部門和第8款規(guī)定的參考期。實施保障行動的成員還須表明擬對從有關成員進口的特定產品設限的具體水平,此水平不應低于第8款提及的水平。尋求磋商的成員應同時將磋商請求包括第3款和第4款所列的一切有關的事實資料,連同建議的限制水平一起通報TMB主席。主席應通報TMB的各成員,關于磋商的請求,指明提出請求的成員,所涉及的產品以及收到磋商要求的成員等。有關成員應迅速對此要求作出回答,并立即舉行磋商。磋商通常應在接到磋商要求之日后的60天內完成。

8.如果在磋商中彼此對有關成員某種產品的出口需要設限的情況達成諒解,這種限制水平應不低于在提出磋商要求那個月之前2個月結束的前12個月期間從有關成員出口或進口的實際水平。

9.在達成協(xié)議的60天內,應將達成的限制措施的細節(jié)通報TMB。TMB應根據本條款的規(guī)定確定達成的協(xié)議是否合理。 TMB為了作出決定,應得到上述第7款提及的提交TMB主席的事實資料,以及有關成員提供的任何其他有關資料。 TMB可對有關成員提出其認為適當?shù)慕ㄗh。

10.如果在接到磋商要求之后的60天期滿之后,有關成員之間仍未能達成協(xié)議,建議采取保障行動的成員根據本條款的規(guī)定,可于60天磋商期后30天內的進口之日或出口之日起實施限制,井同時將此事提交TMB。任何一方成員均可在60天期滿前將此事提交TMB。在上述任一種情況下,TMB應及時對此事進行審查,包括確定嚴重損害或實際威脅及其原因,并在30天內向有關成員提出適當?shù)慕ㄗh匕為了進行此種審查,TMB應得到上述第7款提及的提交TMB主席的事實資料,以及有關成員提供的任何其他有關資料。

11.在極不尋常的和緊急的情況下,如果拖延將導致難以挽回的損害,則可臨時采取第10款規(guī)定的行動,但應在采取行動后不超過5個工作日內發(fā)出磋商要求并通知TMB。如磋商未達成協(xié)議,應在磋商結束時通報TMB,但無論如何不得遲于在實施行動之日后的60天內。TMB應迅速審查此事并在30大內向有關成員提出適當建議。如磋商達成協(xié)議,則各成員應在磋商結束時,但最遲不得超過實施行動之日后的90天內通報TMB。 TMB可對有關成員提出其認為適當?shù)慕ㄗh。

12.一成員可保持按照本條款規(guī)定實施的限制:(a)3年時間,不得延長;(b)直至該產品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兩者以早者為準。

13。若限制措施的實施超過1年,除非向TMB提供了正當?shù)睦碛桑谝荒暌院蟮闹鹉晗拗扑皆诘谝荒暌?guī)定的水平上加上不低于6%的年增長率。該有關產品的限制水平可在以后任何2年中的1年借用和域留用10%的配額,其中借用不得超過5%。對留用和借用的混合使用以及對第14款的規(guī)定,不得有數(shù)量限制。

14.若一成員按本條規(guī)定將另一成員的一項以上的產品列入限制,根據本條規(guī)定,達成的對這些產品中的每一項產品的限制水平可以超過7%,只要整個受限出口在達成一致的共同數(shù)量單位的基礎上,不超過本條款下所有受限產品的總水平。若這些產品限制的執(zhí)行期相互不一致,本規(guī)定應在按比例的基礎上,適用于任何重疊期。

15.如果按本條規(guī)定對某一產品采取保障行動,而該產品在WTO協(xié)議生效前的12個月期間已接受到根據多種纖維協(xié)定而采取的限制,或者曾經根據第二條或第六條的規(guī)定而受限,新的限制水平應是第8款所規(guī)定的水平,除非新的限制在下列日期后的1年內生效:

(a)第二條第15款提及的為取消以前限制的通知之日,或

(b)根據本條規(guī)定或多種纖維協(xié)定采取的以前限制的取消之日。

在此情況下,限制水平不得低于(I)受限產品的最近12個月期間的限制水平,或(ii)第8款規(guī)定的限制水平這兩者中的較高水平。

16.若未保持第2條項下限制的成員,決定根據本條規(guī)定實施限制,該成員應作出合適的安排:(a)充分考慮諸如在進出口交易正常商業(yè)慣例的基礎上,就纖維構成和國內市場同一部門的競爭,建立稅則歸類和數(shù)量單位的因素;和(b)避免過細的歸類。第7款或第11款提及的磋商要求應包括此種安排的全部資料。

第七條

1.作為納入進程的一部分,并與各成員在烏拉圭回合中所作出的具體承諾相聯(lián)系,所有成員為遵守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的規(guī)則和紀律,應采取必要的行動,以期:

(a)通過諸如減讓關稅和約束關稅、減少或取消非關稅壁壘、方便海關、行政和許可證手續(xù)等措施,實現(xiàn)紡織品和服裝產品的市場準人狀況的改善;

(b)確保在傾銷和反傾銷的規(guī)則和程序、補貼和反補貼的措施以及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實施與公正合理的紡織品和服裝貿易條件有關的政策:并

(c)在為一般貿易政策目的而采取措施時,避免歧視紡織品和服裝部門的進口。

此類行動不得損害各成員在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2.各成員應將所采取的第1款提及的與執(zhí)行本協(xié)議有關的行動通報TMB。如果這些行動已經通報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其他機構,原來通報的概要即足以滿足本款的要求。各成員有權向TMB作出反相通報。

3.如任一成員認為另一成員沒有采取第1款提及的行動,本協(xié)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受到破壞,該成員可將此事提交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機構,并通報TMB。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機構隨后所作的裁決或結論應作為TMB綜合報告的一部分。

第八條

1.為了監(jiān)督本協(xié)議的執(zhí)行,審查按本協(xié)議所采取的各項措施及其與本協(xié)議的一致性以及采取本協(xié)議條款具體要求的各種行動,特此設立一個紡織監(jiān)督機構(“TMB”)。 TMB應包括1名主席和10名委員,委員的組成應平衡并具有各成員的廣泛代表性,還應按適當?shù)拈g隔期進行委員的輪換。為TMB工作的委員由貨物貿易理事會指定的各成員任命。以個人身份履行他們的職責。

2.TMB應建立自己的工作程序。然而,己達的諒解是,TMB內部的一致意見并不需要與TMB審議一項未決問題有關的成員所任命的委員的贊成或同意。

3.TMB應是一個常設機構,應在必要時召開會議履行其在本協(xié)議項下的職責。 TMB應依據由各成員按本協(xié)議有關條款的規(guī)定提供的通報和資料,各成員遞交的任何新的信息或必要細節(jié)的補充材料,或TMB決定向各成員索要的材料。 TMB還可依據遞交給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機構的通報或這些機構的報告,以及從它認為合適的其他來源得來的報告。

4.各成員應相互提供充分的機會就影響本協(xié)議執(zhí)行的任何事宜進行磋商。

5.在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雙邊磋商達不成相互同意的解決辦法的情況下,TMB應任一成員的要求,必須在對該事宜作徹底和迅速的審議后向有關成員提出建議。

6.TMB在任一成員的要求下,應對該成員認為已損害其按本協(xié)議應得的利益,而且在該成員與有關的成員磋商未達成一項相互滿意的解決辦法的任何具體問題作及時的審議。在這些問題上,并為第11款規(guī)定的審議目的,TMB可向有關成員提出其認為適當?shù)囊庖姟?br>

7.TMB在形成建議或意見以前,應邀請與直接受到有關問題影響的有關成員參加。

8.當TMB被要求作出建議或裁決時,TMB在除本協(xié)議另有規(guī)定期限外,應最好在30天的時間內作出。所有這些建議或裁決須通報直接有關的成員,并應通報貨物貿易理事會供其參考。

9.各成員應盡可能充分接受TMB的建議,TMB應對執(zhí)行這些建議行使適當?shù)谋O(jiān)督。

10.如一成員認為無法遵守TMB所作的建議,它應在接到建議后的1個月內向TMB提出理由。TMB在徹底考慮這些理由后應提出其認為適當?shù)倪M一步建議。若此后問題仍不能解決,任一成員均可將此事提交爭端解決機構,并引用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第二十三條第2款的規(guī)定以及爭端解決諒解的有關規(guī)定。

11.為了監(jiān)督本協(xié)議的執(zhí)行,貨物貿易理事會須在納人進程的每一階段結束前作一次重大審議。為有助于這種審議,TMB應在每一階段結束前至少5個月,向貨物貿易理事會提交一份受審議階段本協(xié)議執(zhí)行情況的綜合報告,特別要涉及關于納入程序、過渡期保障機制的實施問題以及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分別確定的有關實施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規(guī)則和紀律的情況。 TMB的綜合報告可包括由TMB遞交給貨物貿易理事會的任何適當?shù)慕ㄗh。

12.貨物貿易理事會根據其審議情況,應經過一致意見采取其認為適當?shù)臎Q定,以保證協(xié)議所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平衡不受損害。為了解決第七條所涉及問題的爭端,在不損害第九條規(guī)定的最后日期的情況下,如發(fā)現(xiàn)任一成員未遵守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義務,爭端解決機構可授權就其審議之后下一階段的納入,對第二條第14款中的內容作出調整。

第九條

本協(xié)議以及本協(xié)議項下的所有限制應于WTO協(xié)議生效后的第121個月的第一天結束,屆時紡織品和服裝部門應全部納入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本協(xié)議不得延長。

附件一

本協(xié)議范圍內的產品清單

1.本附件列出了以商品名稱及編碼協(xié)調制度六位數(shù)字注明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

2.按第六條保障條款規(guī)定所采取的行動是針對特定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而并非以協(xié)調制度稅號本身為基礎。

3.第六條保障條款項下采取的行動不得適用于下列情況:

(a)發(fā)展中國家成員鄉(xiāng)村工業(yè)手工梭子織物產品,或鄉(xiāng)村手工業(yè)手工梭子織物的產品,或傳統(tǒng)的民間手工藝紡織品和服裝制品的出口,只要這些產品是根據有關各成員之間商定的協(xié)定獲得證書的;

(b)1982年以前的國際貿易中已具有較大商業(yè)數(shù)量的傳統(tǒng)貿易的紡織品,諸如以黃麻、椰絲、西沙爾麻、波羅麻、龍舌蘭纖維和黑內金纖維制成的包、袋、地毯底、繩索、箱包、襯墊、蔗編和地毯;

(c)純絲產品。

由保障條款協(xié)議解釋的1994年關貿總協(xié)定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適用于這些產品。

協(xié)調商品名稱及編碼制度(HS)第十一類的產品

(紡織品及紡織制品)

協(xié)調制度稅號 產品名稱

第五十章 蠶 絲

5004 00絲紗線(絹紡紗線除外),非供零售用

5005 00絹紡紗線,非供零售用

5006 00絲紗線及絹紡紗線,供零售用;蠶膠絲

5007 10絲或絹絲機織機織物;落棉機織物

5007 20其他機織物,按重量計絲或絹絲含量在85%及以上(落棉除外)

5007 90其他機織物

第五十一章羊毛、動物綱毛或粗毛;馬毛紗線及其機織物

5105 10粗梳羊毛

5105 21精梳片毛

5105 29羊毛條及其他已梳羊毛(精梳片毛除外)

5105 30已梳動物細毛

5106 10粗梳羊毛紗線,非供零售用,按重量討·羊毛含量在85%及以上

5106 20粗梳羊毛紗線,非供零售用,按重量計羊毛含量在85%以下

5107 10精梳羊毛紗線,非供零售用,按重量計羊毛含量在85%及以上

5107 20精梳羊毛紗線,非供零售用,按重量計羊毛含量在85Ok以下

5108 10已梳動物細毛紗線、粗梳,非供零售用

5108 20已梳動物細毛紗線、精梳,非供零售用

5109 10羊毛或動物細毛的紗線,按重量計羊毛或動物細毛含量在85%及以上,供零售用

5109 90羊毛或動物細毛的紗線,按重量計羊毛或動物細毛含量在ssok以下,供零售用

5110 00 動物粗毛或馬毛的紗線(包括馬毛粗松螺旋花線)

  1. 1     11粗梳羊毛或粗梳動物細毛的機織物,按重量計羊毛或動物細毛含量在85%以 上,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300克
  1. 1  19 粗梳羊毛或粗流動物細毛的機織物,按重量計羊毛或動物細毛含量在85%以上,每平方米重量超過300克

5111 20主要與或僅與化學纖維長絲混紡

5111 30主要與或僅與化學纖維短纖混紡

5111 90 其他

5112 11精梳羊毛或精梳動物細毛的機織物,按重量計羊毛或動物細毛含量在85%以上,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200克

5112 19每平方米重量超過200克

5112 20 要與或僅與化學纖維長絲混紡

5112 30 主要與或僅與化學纖維短纖混紡

5112 90 其他

5113 00 動物粗毛或馬毛的機織物

第五十二章棉花

5204 11 棉制縫紉線,非供零售用,按重量計含棉量在85ok以上

5204 19 按重量計含棉量在85%以下

5204 20 供零售用

5205 11棉紗線(縫紉線除外),按重量計含棉量在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未精梳纖維紡制的單紗,細度在714.29分特及以上

5205 12 細度在714.29分特以下,但不細于232.56分特

5205 13 細度在232.56分特以下,但不細于192.31分特

5205 14 細度在192.31分特以下,但不細于125分特

5205 15 細度在125分特以下

5205 21 細度在714.29分特及以上

5205 22 細度在714.29分特以下,但不細于232.56分特

5205 23 細度在232.56分特以下,但不細于192.31分特

5205 24 細度在192.31分特以下,但不細于125分特

5205 25 細度在125分特以下

5205 31 未精梳纖維紡制的多股紗線或纜線,每根單紗細度在714.29分特及以上

5205 32 每根單紗細度在714.29分特以下,但不細于232.56分特

5205 33 每根單紗細度在232. 56分特以下,但不細于192.31分特

5205 34 每根單紗細度在192.31分特以下,但不細于125分特

5205 35 每根單紗細度在125分特以下

5205 41 精梳纖維紡制的多股紗線或纜線,每根單紗細度在714.29分特及以上

5205 42 每根單紗細度在714.29分特以下,但不細于232.56分特

5205 43 每根單紗細度在232.56分特以下,但不細于192.31分特

5205 44 每根單紗細度在192.31分特以下,但不細于125分特

5205 45 每根單紗細度在125分特以下

5206 11 棉紗線(縫紉線除外),按重量計含棉量在85ok以下,非供零售用,未精梳纖維紡制的單紗,細度在714.29分特及以上

5206 12 細度在714.29分特以下,但不細于232.56分特

5206 13 細度在232.56分特以下,但不細于192,31分特

5206 14 細度在192.31分特以下,但不細于125分特

5206 15 細度在125分特以下

5206 21 精梳纖維紡制的單紗,細度在714.29分特及以上

5206 22 細度在714.29分特以下,但不細于232.56分特

5206 23 細度在232.56分特以下,但不細于192.31分特

5206 24 細度在192.31分特以下,但不細于125分特

5206 25 細度在125分特以下

5206 31 未精梳纖維紡制的多股紗線或纜線,每根單紗細度在714.29分特及以上

5206 32 每根單紗細度在714.29分特以下,但不細于232.56分特

5206 33 每根單紗細度在232。56分特以下,但不細于192.3=分特

5206 34 每根單紗細度在192.3=分特以下,但不細于125分特

5206 35 每根單紗細度在125分特以下

5206 41 精梳纖維紡制的多股紗線或纜線,每根單紗細度在乃4.29分特及以上

5206 42 每根單紗細度在7=4.29分特以下,但不細于232.56分特

5206 43 每根單紗細度在232.56分特以下,但不細于192.3=分特

5206 44 每根單紗細度在192.3=分特以下,但不細于125分特

5206 45 每根單紗細度在125分特以下

5207 10 棉紗線(縫紉線除外),供零售用,按重量計含棉量在ssok及以上

5207 90 按重量計含棉量在85Ok以下

5208 11 棉機織物,按重量計含棉量在85%及以上,未漂白,平紋機織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100克

5208 12 每平方米重量超過100克,不超過200克

5208 13 三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200克

5208 19 其他機織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200克

5208 21 漂白,平紋機織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100克

5208 22 每平方米重量超過100克,不超過200克

5208 23 三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208 29 其他機織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200克

5208 31 染色,平紋機織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100克

5208 32 每平方米重量超過100克,不超過200克

5208 33 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208 39 其他機織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200克

5208 41 色織,平紋機織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il100克

5208 42 每平方米重量超過100克,不超過200克

5208 43 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208 49 其他機織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200克

5208 51 印花,平紋機織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100克

5208 52 每平方米重量超過100克,不超過200克

5208 53 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208 59 其他機織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200克

5209 11 棉機織帆按重量計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超過200克,未漂 白,平紋機織物

5209 12 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209 19 其他機織物

5209 21 漂白,平紋機織物

5209 22 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209 29 其他機織物

5209 31 染色,平紋機織物

5209 32 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209 39 其他機織物

5209 41 色織,平紋機織物

5209 42 粗斜紋布(勞動布)

5209 43 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209 49 其他機織物

5209 51 印花,平紋機織物

5209 52 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209 59 其他機織物

5210 11 棉機織物,按重量計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與或僅與化學纖維混紡,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200克,未漂白,平紋機織物

5210 12 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210 19 其他機織物

5210 21 漂白,平紋機織物

5210 22 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210 29 其他機織物

5210 31 染色,平紋機織物

5210 32 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210 39 其他機織物

5210 41 色織,平紋機織物

5210 42 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210 49 其他機織物

5210 51 印花,平紋機織物

5210 52 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210 59 其他機織物

5211 11 棉機織物,按重量計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與或僅與化學纖維混紡,每平方米重量超過200克,未漂白,平紋機織物

5211 12 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211 19 其他機織物

5211 21 漂自,平紋機織物

5211 22 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211 29 其他機織物

5211 31 染色,平紋機織物

5211 32 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211 39其他機織物

5211 41色織,平紋機織物

5211 42粗斜紋布(勞動布)

5211 43 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211 49其他機織物

5211 51印花,平紋機織物

5211 52 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211 59其他機織物

5212 11其他棉機織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200克,未漂白

5212 12漂白

5212 13染色

5212 14色織

5212 15印花

5212 21每平方米重量超過200克,未漂白

5212 22漂白

5212 23染色

  1. 24色織

5212 25印花

第五十三章其他植物紡織纖維;紙紗線及其機織物

5306 10 亞麻紗線,單紗

5306 20 多股紗線或纜線

5307 10 黃麻紗線或其他紡織用韌皮纖維紗線,單紗

5307 20 多股紗線或纜線

5308 20 其他植物紡織纖維紗線;紙紗線,大麻紗線

5308 90 其他

5309 11 亞麻機織物,按重量計亞麻含量在85%及以上,未漂白或漂白

5309 19 其他

5309 21 按重量計亞麻含量在85%以下,未漂白或漂白

5309 29 其他

5310 10 黃麻或其他紡織用韌皮纖維機織物,未漂白

5210 90 其他

5311 00 其他紡織用植物纖維機織物;紙紗線機織物

第五十四章化學纖維長絲

5401 10 化學纖維長絲紡制的縫紉線,合成纖維長絲紡制

5401 20 人造纖維長絲紡制

5402 10 合成纖維長絲紗線(縫紉線除外),非供零售用,尼龍或其他聚酞胺紡制的高強 力紗

5402 20 聚酯高強力紗

5402 31變形紗線、尼龍或其他聚酚胺紡制,每根單紗細度不超過50特

5402 32尼龍或其他聚酞胺紡制,每根單紗細度超過50特

5402 33聚酯紡制

5402 39 其他

5402 41 其他單紗,未加捻,尼龍或其他聚酞胺紗線

5402 42 部分定向聚酯紗線

5402 43 其他聚酯紗線

5402 49 其他

5402 51 其他單紗,捻度每米超過50轉,尼龍或其他聚酞胺紗線

5402 52 聚酯紗線

5402 59 其他

5402 61 其他紗線(多股紗線或纜線),尼龍或其他聚酞胺紡制

5402 62 聚酯紡制

5402 69 其他

5403 10 人造纖維長絲紗線(縫紉線除外),非供零售用,粘膠纖維紡制的高強力紗

5403 20 變形紗線

5403 31 其他單紗,粘膠纖維紡制,未加捻

5403 32 捻度每米超過120轉

5403 33 醋酸纖維紡制

5403 39 其他

5403 41 其他紗線(多股紗線或纜線),粘膠纖維紡制

5403 42 醋酸纖維紡制

5403 49 其他

5404 10 截面尺寸不超過1毫米,細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合成纖維單絲;表觀寬度不 超過5毫米的合成紡織材料制扁條及類似品單絲

5404 90 其他

5405 00 截面尺寸不超過衛(wèi)毫米,細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人造纖維單絲,表觀寬度不 超過5毫米的人造紡織材料制扁條及類似品

5406 10 化學纖維長絲紗線(縫紉線除外),供零售用,合成纖維長絲紗線

5406 20 人造纖維長絲紗線、

5407 10 合成纖維長絲紗線的機織物,尼龍或其他聚酞胺高強力紗、聚酯高強力紗紡制

的機織物

5407 20 扁條及類似品的機織物

5407 30 第十一類注釋九所列的機織物

5407 41 其他機織物,按重量計尼龍或其他聚酞胺長絲含量在85%及以上,未漂白或 漂白

5407 42 染色

5407 43 色織

5407 44 印花

5407 51 其他機織物,按重量計聚酯變形長絲含量在85%及以上,未漂白或漂白

5407 52 染色

5407 53 色織

5407 54 印花

5407 60 其他機織物,按重量計聚酯非變形長絲含量在85%及以上

5407 71 其他機織物,按重量計其他合成纖維長絲含量在85%及以上,未漂白或漂白

5407 72 染色

5407 73 色織

5407 74 印花

5407 81 其他機織物,按重量計其他合成纖維長絲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僅與棉混 紡,未漂自或漂白

5407 82 染色

5407 83 色織

5407 84 印花

5407 91 其他機織物,未漂白或漂白

5407 92 染色

5407 93 色織

5407 94 印花

5408 10 人造纖維長絲紗線的機織物,粘膠纖維高強力紗的機織物

5408 21 其他機織物,按重量計人造纖維長絲、扁條或類似品含量在85%及以上,未漂白或漂白

5408 22 染色

5408 23 色織

5408 24 印花

5408 31 其他機織物,未漂白或漂白

5408 32 染色

5408 33 色織

5408 34 印花

第五十五章化學纖維短纖

5501 10合成纖維長絲絲束,尼龍或其他聚酞胺制

5501 20聚酯制

5501 30聚丙烯睛或變性聚丙烯睛制

5501 90其他

5502 00人造纖維長絲絲束

5503 10 合成纖維短纖,未梳或未經其他紡前加工,尼龍或其他聚酚胺制

5503 20 聚酯制

5503 30 聚丙烯睛或變性聚丙烯睛制

5503 40聚丙烯制

5503 90其他

5504 10人造纖維短纖,未梳或未經其他紡枷旺,粘膠制

5504 90 其他

5505 10 化學纖維廢料合成纖維的

  1. 20 人造纖維
  2. 10合成纖維短纖,已梳或經其他紡前加工,尼龍或其他聚酞胺制
  3. 5506 20 聚酯制

    5506 30聚丙烯或變性聚丙烯睛制

    5506 90其他

  4. 00人造纖維短纖,已梳或經其他紡前加工
  5. 10化學纖維短纖紡制的縫紉線,不論是否供零售用,合成纖維短纖纖紡制
  6. 20 人造纖維短纖紡制
  1. 11 合成纖維短纖紡制的紗線(縫紉線除外),非供零售用,按重量計尼龍或其他聚酚胺短纖含量在85%及以上,單紗

5509 12多股紗線或纜線

5509 21按重量計聚酯短纖含量在85%及以上,單紗

5509 22多股紗線或纜線

5509 31按重量計聚丙烯睛或變性聚丙烯腈短纖含量在85、及以上,單線

5509 32多股紗線或纜線

5509 41其他紗線,按重量計合成纖維短纖含量在85%以上,單紗

或僅與羊毛或動物細毛)混紡

5509 53主要或僅與棉混紡

5509 59其他

5509 61其他聚丙烯睛或變性聚丙烯睛短纖紡制的紗線,主要或僅與羊毛或動物細毛 混紡

5509 62 主要或僅與棉混紡

5509 69 其他

5509 91其他紗線,主要或僅與羊毛或動物細毛混紡

5509 92 主要或僅與棉混紡

5509 99其他

5510 11人造纖維短纖紡制的紗線(縫紉線除外),非供零售用,按重量計人造纖維短纖 含量在85%及以上,單紗

5510 12多股紗線或纜線

5510 20其他紗線,主要或僅與羊毛或動物細毛混紡

5510 30其他紗線,主要或僅與棉混紡

5510 90 其他

5511 10 化學纖維短纖紡制的紗線(縫紉線除外),供零售用,按重量計合成纖維短纖含 量在85%及以上

5511 20 按重量計合成纖維短纖含量在85ok以下

5511 30 人造纖維短纖紡制

5512 11 合成纖維短纖紡制的機織物,按重量計合成纖維短纖含量在85%及以上,按重量計聚酯短纖含量在85%及以上,未漂白或漂白

5512 19 其他

5512 21 按重量計聚丙烯睛或變性聚丙烯睛短纖含量在85%及以上,未漂白或漂白

5512 29 其他

5512 91 其他,未漂白或漂白

5512 99 其他

5513 11 合成纖維短纖紡制的機織物,按重量計合成纖維短纖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僅與棉混紡,每平方米重量不超過170克,未漂白或漂白,聚酯短纖紡制的 平紋機織物

5513 12聚酯短纖紡制的三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513 13其他聚酯短纖紡制的機織物

5513 19其他機織物

5513 21 染色,聚酯短纖紡制的平紋機織物

5513 22 聚酯短纖紡制的三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513 23 其他聚酯短纖紡制的機織物

5513 29 其他機織物

5513 31 色織,聚酯短纖紡制的平紋機織物

5513 32 聚酯短纖紡制的三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513 33 其他聚酯短纖紡制的機織物

5513 39 其他機織物

5513 41 印花,聚酯短纖紡制的平紋機織物

5513 42聚酯短纖紡制的三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513 43其他聚酯短纖紡制的機織物

5513 49其他機織物

5514 11合成纖維短纖紡制的機織物,按重量計合成纖維短纖含量在85Ok以下,主要或僅與棉混紡、每平方米重量超過170克,未漂白或漂白,聚酯短纖紡制的平 紋機織物

5514 12聚酯短纖紡制的三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帆

5514 13其他聚酯短纖紡制的機織物

5514 19其他機織物

5514 21染色,聚酯短纖紡制的平紋機織物

5514 22 聚酯短纖紡制的三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514 23 其他聚酯短纖紡制的機織物

5514 29 其他機織物

5514 31 色織,聚酯短纖紡制的平紋機織物

5514 32 聚酯短纖紡制的三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514 33 其他聚酯短纖紡制的機織物

5514 39 其他機織物

5514 41 印花,聚酯短纖紡制的平紋機織物

5514 42 聚酯短纖紡制的三線或四線斜紋機織物,包括雙面斜紋機織物

5514 43 其他聚酯短纖紡制的機織物

5514 49 其他機織物

5515 11合成纖維短纖紡制的其他機織物,聚酯短纖紡制,主要或僅與粘膠纖維短纖混紡

5515 12 主要或僅與化學纖維長絲混紡

5515 13 主要或僅與羊毛或動物細毛混紡

5515 19 其他

5515 21 聚丙烯睛或變性聚丙烯睛短纖紡制,主要或僅與化學纖維長絲混紡

5515 22 主要或僅與羊毛或動物細毛混紡

5515 29 其他

5515 91 其他機織物,主要或僅與化學纖維長絲混紡

5515 92 主要或僅與羊毛或動物細毛混紡

5515 99 其他

5516 11 人造纖維短纖紡制的機織物,按重量計人造纖維短纖含量在85%及以上,未漂白或漂白

5516 12 染色

5516 13 色織

5516 14 印花

5516 21 按重量計人造纖維短纖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僅與化學纖維長絲混紡,未漂白或漂白

5516 22 染色

5516 23 色織

5516 24 印花

5516 31 按重量計人造纖維短纖含量在85ok以下,主要或僅與羊毛或動物細毛混紡,未漂白或漂白

5516 32 染色

5516 33 色織

5516 34 印花

5516 41 按重量計人造纖維短纖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僅與棉混紡,未漂白或漂白

5516 42 染色

5516 43 色織

5516 44印花

5516 91其他,未漂白或漂白

5516 92染色

5516 93色織

5516 94印花

第五十六章絮胎、氈呢及無紡織物;特種紗線,線、繩、索、纜及其制品

5601 10紡織材料絮胎及其制品;長度不超過5毫米的紡織纖維(纖維屑)、纖維粉未及 球結,絮胎制的衛(wèi)生巾及止血塞、嬰兒尿布或尿布墊及類似衛(wèi)生用品

5601 21絮胎;其他絮胎制品,棉制

5601 22化學纖維制

5601 29其他

5601 30纖維屑、纖維粉未及球結

5602 10氈呢,不論是否浸漬滁布泡覆或層壓,針刺機簾惋呢及纖維縫編織物

5602 21其他氈呢,未浸漬滁布泡覆或層壓,羊毛或動物細毛制

5602 29 其他紡織材料制

5602 90 其他

5603 00 無紡織物,不論是否浸漬、涂布、包覆或層壓

5604 10 用紡織材料包覆的橡膠線及繩

5604 20用橡膠或塑料浸漬或涂布的聚囫:泥龍淇他聚酚胺或粘膠纖維制的高強力紗

5604 90其他

5605 00由紡織紗線偏條及類似品與金屬線、扁條或粉未混合制得或用金屬包覆制得 的含金屬紗線,不論是否螺旋花線

5606 00粗松螺旋花線偏條及類似品制得的螺旋花線,繩絨線,刪、起圈紗線

5607 10線蠅庸纜,不論是否編織或編結而成,也不論是否用橡膠或塑料浸漬、涂 布、包覆或套裹,黃麻或其他韌皮紡織纖維紡制

5607 21 西紗爾麻或其他紡織用龍舌蘭類纖維紡制,包)、用繩

5607 29 其他

5607 30 蕉麻或其他硬質(葉)纖維紡制

5607 41 聚乙烯或聚丙烯紡制,包扎用繩

5607 49 其他

5607 50 其他合成纖維紡制

5607 90 其他

5608 11線蠅域索結制的網料,紡織材料制成的漁網及其他網,化學纖維材料制,制 成的漁網

5608 19 其他

5608 90 其他

5609 00用紗線偏條及類似品制成的或用線蠅虜溉制成的其他稅號未歹懦物品

第五十六章地毯及其他紡織材料的鋪地制品

5701 10結織栽絨地毯及紡織材料的其他結織栽絨鋪地制品,不論是否制成的,羊毛或動物細毛制

5701 90 其他紡織材料制

5702 10 “開來姆”/蘇麥克”/卡拉馬尼”及類似的手織地毯

5702 20 椰殼纖維制的鋪地制品

5702 31 其他起絨結構的鋪地制品,未制成的,羊毛或動物細毛制

5702 32 化學纖維制

5702 39 其他紡織材料制

5702 41 其他起絨結構的鋪地制品,制成的羊毛或動物細毛制

5702 42 化學纖維制

5702 49 其他紡織材料制

5702 51 其他非起絨結構的鋪地制品,未制成的,羊毛或動物細毛制

5702 52 化學纖維制

5702 59 其他紡織材料制

5702 91 其他非起絨結構的鋪地制品,制成的,羊毛或動物細毛制

5702 92 化學纖維制

5702 99 其他紡織材料制

5703 10 簇絨地毯及紡織材料的其他簇絨鋪地制品,不論是否制成的,羊毛或動物細毛制

5703 20 尼龍或其他聚酞胺制

5703 30 其他化學纖維制

5703 90 其他紡織材料制

5704 10 氈呢地毯及紡織材料的其他氈呢鋪地制品,未簇絨或未植絨,不論是否制成的,最大表面面積不超過0.3平方米

5704 90 其他

5705 00 其他地毯及紡織材料的其他鋪地產品,不論是否制成的

第五十八章特種機織物、簇絨織物、花邊、聾毯、裝飾帶、刺繡晶

5801 10 起絨機織物及繩絨織物,羊毛或動物細毛制

5801 21 棉制,不割絨的緯起絨織物

5801 22 割絨的燈芯絨

5801 23 其他緯起絨織物

5801 24 不割絨的經起絨織物(棱紋綢)

5801 25 割絨的經起絨織物

5801 26 繩絨織物

5801 31 化學纖維制,不割絨的緯起絨織物

5801 32 割絨的燈芯絨

5801 33 其他緯起絨織物

5801 34 不割絨的經起絨織物(棱紋綢)

5801 35 割絨的經起絨織物

5801 36 繩絨織物

5801 90 其他紡織材料制

5802 11 棉制毛巾織物及類似毛圈機織物,未漂白

5802 19 其他

5802 20 其他紡織材料制的毛巾織物及類似的毛圈機織物

5802 30 簇絨織物

5803 10 紗羅,棉制

5803 90 其他紡織材料制

5804 10 網眼薄紗及其他網眼織物

5804 21 機制花邊,化學纖維制

5804 29 其他紡織材料制

5804 30 手工制花邊

5805 00 手織裝飾毯以及手工針繡嵌花裝飾毯,不論是否制成的

5806 10 狹幅機織物,用粘合劑粘合制成的有經紗而元緯紗的狹幅織物,起絨機織物及繩絨織物

5806 20 按重量計彈性紗線或橡膠線含量在5%及以上的其他機織物

5806 31 其他機織物,棉制

5806 32 化學纖維制

5806 39 其他紡織材料制

5806 40 用粘合劑粘合制成有經紗而無緯紗的織物(包扎匹頭用帶)

5807 10 未刺銹的紡織材料制的標簽、徽章及類似品,成匹、成條或剪成一定形狀或尺寸,機織的

5807 90 其他

5808 10成匹的編帶;非繡制的成匹裝飾帶,但針織或鉤編的除外,流蘇、絨球及類似品,成匹的編帶

580S 90 其他

5809 00其他稅號未列名的金屬絲機織物,用于衣著裝飾及類似用途

5810 10成匹、成條或成小塊圖案的刺繡品,不見底布的刺繡品

5810 91其他刺繡品,棉制

5810 92化學纖維制

5810 99其他紡織材料制

5811 00用一層或幾層紡織材料與胎料組合而成的被褥狀紡織產品

第五十九章浸漬、涂布、包覆或層壓的紡織物

5901 10用膠或淀粉物質涂布的紡織物,作書籍封面及類似用途的

5901 90其他

5902 10尼龍或其他聚酞胺制的簾子布

5902 20聚酯制

5902 90其他

5903 10 用塑料浸漬、涂布、包覆或層壓的紡織物,聚氯乙烯制

5903 20 聚氨基中酸酯制

5903 90 其他

5904 10 列諾倫(亞麻油地氈),不論是否剪切成形

5904 91 其他,以針刺機制氈呢或元紡織物為底布的

5904 92 以其他紡織物為底布的

5905 00 糊墻織物

5906 10 用橡膠處理的紡織物,寬度不超過20厘米的膠粘帶

5906 91 其他針織或鉤編的

5906 99 其他

5907 00用其他材料浸漬、涂布或包覆的紡織物;作舞臺攝影布景或類似用途的已繪制畫布

5908 00用紡織材料機織、編結或針織而成的燈芯、爐芯、打火機芯、燭芯或類似品;煤氣燈紗筒及紗罩,不論是否浸漬

5909 00紡織材料制的水龍軟管及類似的管子,不論有元其他材料作襯里、護套或附件

5910 00紡織材料制的傳動帶或輸送帶,不論是否用金屬或其他材料,。強

5911 10 用橡膠、皮革或其他材料涂布、包裹或層壓的作針布用的紡織物、氈呢及氈呢 襯里機織物,以及作專門技術用途的類似織物

5911 20篩布,不論是否制成的

5911 31環(huán)狀或裝有聯(lián)接裝置的紡織物及氈呢,用于造紙機器或類似機器,每平方米重 量在650克以下

5911 32 每平方米重量在650克及以上

591i 40 用于榨油機器或類似機器的濾布,包括人發(fā)制濾布

5911 90 其他

第六十章針織物及鉤編織物

6001 10 “長毛絨”織物

6001 21 毛圈絨頭織物,棉制

6001 22 化學纖維制

6001 29 其他紡織材料制

6001 91 其他,棉制

6001 92 化學纖維制

6001 99 其他紡織材料制

6002 10其他針織物或鉤編織物,寬度不超過30厘米,按重量1+3gi性紗線或橡膠線含量在5%及以上

6002 20 其他,寬度不超過30厘米

6002 30寬度超過30厘米,按重量計彈性紗線或橡膠線含量在5%及以上

6002 41其他經編織物(包括由花邊針織機織成的),羊毛或動物細毛制

6002 42 棉制

6002 43 化學纖維制

6002 49 其他

6002 91 其他,羊毛或動物細毛制

6002 92 棉制

6002 93 化學纖維制

6002 99 其他

第六十一章針織或鉤編的服裝及衣著附件

6101 10 針織或鉤編的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帶風帽的防寒短上衣、防風衣、防風短上衣及類似品,羊毛或動物細毛制

6101 20 棉制

6101 30 化學纖維制

6101 90 其他紡織材料制

6102 10 針織或鉤編的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帶風帽的防寒短上衣、防風衣。防風短上衣及類似品,羊毛或動物細毛制

6102 20 棉制

6102 30 化學纖維制

6102 90 其他紡織材料制

6102 11 針織或鉤編的男式西裝套服、便服套裝、上衣、長褲、擴胸背帶工裝褲、馬褲及短褲,西服套裝,羊毛或動物細毛制

6103 12 合成纖維制

6103 19 其他紡織材料制

6103 21 便服套裝,羊毛或動物細毛制

6103 22 書韋甕翹

6103 23 合成纖維制

6103 29 其他紡織材料制

6103 31 上衣,羊毛或動物細毛制

6103 32 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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